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输送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改造和修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压力管道已经过监督检验并合格;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