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科技资源的共享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主导或支持建设,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突出特色优势领域。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平台的整体规划和指导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申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级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服务平台实行法人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各项服务高效有序开展。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考察其服务能力、创新成果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一条 对于表现优异的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者,则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拨款直至撤销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相关规定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