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泰州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维护家长和幼儿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内所有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在收取伙食费时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第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主要用于采购食材、厨房设备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工资等与幼儿饮食相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家长有权了解伙食费的具体用途,并对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幼儿园需定期向家长公示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备案,各园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提前一个月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幼儿园应按照实际用餐天数收取伙食费,不得预收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对于中途退学或其他原因停止用餐的学生,幼儿园应及时退还剩余部分的伙食费。
第三章 食材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严格的食材采购制度,优先选择新鲜、安全、营养丰富的食品。严禁采购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
第七条 所有采购活动必须经过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保留完整的票据凭证备查。同时,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以保证公平竞争和价格合理。
第八条 厨房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并接受定期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流程及食品安全知识。每日饭菜留样保存不少于48小时,以便出现问题时追溯原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看其是否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可以参与监督伙食费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违法违纪现象,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新情况需要修订,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特点细化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泰州市区内的幼儿园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