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鲁】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合理报酬。
根据通知内容,山东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 一类地区:每月1400元;
- 二类地区:每月1250元;
- 三类地区:每月1100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确保劳动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强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