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规范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市场运营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投入运营的各类农贸市场,包括综合型、专业型及社区型农贸市场。凡在本市从事农贸市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二、管理职责
1.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准入审核、日常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
2. 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农贸市场布局规划与升级改造,推动市场现代化建设。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三、市场建设与运营要求
1. 市场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要求,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通风、排水、供电、照明、消防等系统。
2. 市场内应设置明确的分区标识,合理安排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日用品等经营区域。
3. 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变质食品。
4. 市场应建立管理制度,包括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公示等机制,定期组织自查自纠。
四、食品安全管理
1. 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2. 对生鲜食品实行分类存放、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3. 鼓励市场设立快速检测点,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五、市场环境与秩序维护
1. 市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区域无乱堆乱放现象。
2. 禁止在市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随意停放车辆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 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通道畅通。
六、监督与处罚
1.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经营者,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资格或列入失信名单。
3.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对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共同推动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注:本文为原创内容,基于《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编写,旨在提供参考与理解,非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