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与有效运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财政拨付,具有特定用途和目标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账务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需求申请,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第八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避免资金滞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资金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促进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