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的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粮的仓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央储备粮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库管理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粮库中。粮库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火等设施条件,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 粮库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粮库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储存期间,粮库应定期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条 储存过程中,粮库应严格控制温湿度,防止粮食霉变。同时,要加强害虫防治,避免虫害蔓延。
第三章 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以保持其新鲜度和可食用性。具体轮换周期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轮换计划应提前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轮换计划。
第十一条 在轮换过程中,新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库设施设备状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储备粮质量和数量是否达标等。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我们希望可以更好地保障中央储备粮的安全存储,从而有效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粮食危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