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规章制度)】为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考核标准及奖惩机制,旨在推动城市管理精细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街道、社区、公共区域及重点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与清运、绿化带维护、公共设施管理、占道经营整治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
1. 道路清洁度:路面无积尘、无杂物、无积水,人行道、绿化带内无垃圾残留。
2. 垃圾处理情况:垃圾桶设置合理,垃圾及时清运,无溢出、无异味。
3. 公共设施维护:路灯、座椅、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无破损、无乱涂乱画现象。
4. 占道经营整治: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确保道路畅通。
5. 绿化带及公共区域卫生:绿化带内无杂草、无垃圾,公共区域无卫生死角。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记录。同时,鼓励市民参与监督,设立举报渠道,提升社会共治水平。
四、责任划分
1.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2.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督促。
3. 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等具体事务。
4.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等治理工作。
五、奖惩机制
1. 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纳入年度评优评先范畴。
2. 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建立“红黑榜”制度,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辖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美丽、宜居、文明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